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2005年因抢劫罪、抢夺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因盗窃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刑,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石坝**村**小区**区。2017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林、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林、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林邀约被告人人张某甲和雷某某(另处)到邻水县实施盗窃,三人驾驶车辆从重庆市梁平区到达邻水县石滓镇河东街一小区附近,张林和雷某某负责进屋盗窃,张某甲负责在车上望风,张林和雷某某通过技术开销的方式先后进入邻水县**镇**街**号**楼**号熊某某家中和邻水县**镇**街**号张某乙的家中,盗窃现金40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林、张某甲被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林、张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林、张连红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林、张某甲在有期徒刑6个月左右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宏中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林、张某甲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3份,换押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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