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张林(绰号“鸭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张林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林在明知要租车抵押借款用于赌博之后,于2019年3月29日与李鹏、普学伟(该二人另案处理)三人一起到玉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林在外等待,李鹏、普学伟以普学伟的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该公司的一辆黑色丰田牌锐志轿车(车牌号:云******)租走。租车后三人在玉溪市红塔区打电话联系人办理该车的假行驶证,张林提供了其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的住址以邮寄假行驶证。三人驾驶所租车辆到景洪并收到假行驶证后,又驾驶所租车辆到达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先由普学伟和李鹏将所租的丰田锐志轿车请人帮忙开至缅甸小勐拉,后两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并于2019年3月30日以2万元钱将车抵押到一典当行(名字不详),扣除利息后实际到手18000元钱。张林于2019年3月31日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与李鹏、普学伟汇合赌博。经鉴定,该丰田锐志轿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行驶证1本;2.书证:户口证明、《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住宿记录、GPS轨迹打印件等;3.证人证言:普学伟供述、李鹏供述、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林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林与李鹏、普学伟(该二人另案处理)相约一起到缅甸小勐拉赌博,三人驾车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张林先乘坐摩托车到中缅边境河边,接着乘船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境内。随后李鹏、普学伟以同样方式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三人在缅甸小勐拉赌博几天后,张林以同样的方式先偷越国境回国,大约2、3天后李鹏、普学伟以同样方式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林与李鹏、普学伟三人驾驶租赁的丰田锐志轿车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后,李鹏、普学伟以第一次偷越国境的方式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第二天张林以同样方式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与李鹏、普学伟汇合,三人在缅甸小勐拉赌博后,李鹏先以同样方式偷越国境回国,第二天张林、普学伟以同样方式偷越国境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宿情况及客运购票、出入境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普学伟供述、李鹏供述、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林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林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娅敏
检察官助理:张亚俗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林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张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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