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林,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铁清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林与王小峰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金街原朝天门火锅店内吃火锅。20时许,继父简某某来到店内找到张林等人。之后,简某某与张林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林用随身带的一把折叠猎刀对简某某腹部和手臂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简某某左手背刀刺伤、小肠破裂、肠系破裂伤。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简某某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林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林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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