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林林,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炳生,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楼村**组。2013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跃辉,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2016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9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王跃辉、吴炳生、张林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林林以400元的价格贩卖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王跃辉,王跃辉在向张林林转款后,到约定地点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房**楼道内取得了毒品。
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张林林以400元的价格贩卖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脐(俗称麻古)给被告人王跃辉,王跃辉到约定地点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房**楼道内取得了毒品。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张林林因之前借了王跃辉3000元,二人商议用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抵账。凌晨4时许,在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攀枝花**银行外,张林林安排被告人兰某某将近1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了王跃辉。
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炳生带着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到内江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林林的家中,让张林林帮其联系买家。张林林遂联系被告人王跃辉,尔后,王跃辉来到张林林家中,吴炳生、张林林以14000元的价格将约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跃辉。
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跃辉联系被告人张林林,让其帮忙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张林林遂与被告人吴炳生联系,欲从吴炳生处以14500元的价格帮王跃辉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张林林从吴炳生处拿到约50克甲基苯丙胺,并在内江市市中区酱油厂附近王跃辉的租住房内,将毒品交给了王跃辉。
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林林以800元的价格贩卖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王跃辉,王跃辉在向张林林转款后,到约定地点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房**楼道内取得了毒品。
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林林在内江市市中区大洲广场附近,贩卖4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沈某某。
当日下午,沈某某在张林林处购买毒品后,再次联系被告人张林林,约定以17500元的价格再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张林林欲从中谋利,遂联系被告人王跃辉,让王跃辉以15500元的价格将其昨日购买的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沈某某。18时许,沈某某、王跃辉先后到达张林林的家中,三人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公案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在张林林家中搜查出疑似“冰毒”、疑似“麻古”20袋,共计29.67克;从王跃辉处搜查出疑似“冰毒”、疑似“麻古”18袋,共计81.08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张林林、王跃辉处查获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病情诊断证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王跃辉、吴炳生、张林林的供述与辩解;
4.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林、吴炳生、王跃辉、兰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张林林、吴炳生、王跃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兰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林、王跃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炳生、王跃辉、兰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林林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散页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