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82号
被告人张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002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林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宫和西厢郡小区车库旁的锦虹二路的路口处,盗窃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长安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金色苹果牌8P手机一部、蓝色荣耀8X手机一部。
经鉴定,该盗金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元,被盗蓝色华为荣耀8X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总价值人民币185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1. 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张林的供述和辩解;
1.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1. 视听资料等证据;
1. 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张 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张林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 一证通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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