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住天津市和平区**公馆**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等地分别以为被害人王某某托人办事送礼、托人办理立案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津市河西区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等地,以为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多个银行的大额信用卡等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张林骗取的钱财均被其挥霍。被告人张林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2.证人张某某等人陈述;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4.辨认笔录等;5.光盘3张;6.被告人张林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林多次诈骗,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林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林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林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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