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一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张枝鄂,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镇**新村**号。2002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枝鄂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枝鄂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刑拘在逃)共同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晚20时许,三人在仓山区程埔头公交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闽AT****出租车开往鼓山方向。当出租车行至晋安区福兴花园门口时,被告人张枝鄂三人即对林某某动手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林某某大声喊叫。因害怕罪行败露,被告人张枝鄂遂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朝林某某胸腹部等处捅刺数刀,后张某某(已判决)捂住林某某的嘴巴,将林某某拖下车致其倒地。随后被告人张枝鄂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右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致右心房及胸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某、吴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乙、吴某丙、李某某、杨某某、邱某某、方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林某某死亡案的法医学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指纹鉴定书;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5.被告人张枝鄂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枝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婷
代理检察员:林慈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枝鄂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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