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枝雄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枝雄,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江西省景德镇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枝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枝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枝雄因无钱花销,独自一人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楼**房间,见房间门没有锁,便悄悄溜进房间,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房间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五角钱盗走,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枝雄于2020年8月8日10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监控视屏截图、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枝雄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枝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枝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枝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枝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枝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枝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枝雄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