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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严某甲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号**楼,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老职工宿舍。无前科。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院批准,于年11月25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路**城。无前科。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辩护律师:赵某某。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市**镇**路**新村**号楼**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学院教工**号楼**单元**室。无前科。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组**号。2008年9月因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区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服刑地湖北省**县**监狱,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严某甲、王某甲、严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张某在武汉**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认识了出售考试作弊设备的陈甲(另案处理)、出售考试答案的何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严某甲、王某甲等人。2018年张某和严某甲、王某甲合伙专门从事组织考试作弊工作,并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栋**楼**室租了专门的办公室。

2018年6月,张某、王某甲、严某甲三人组织徐某某、魏某某、李某等考生,又与另一组织考试作弊嫌疑人“陈乙”(身份尚未查明,未抓获)合作组织2018年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作弊,因作弊设备等问题参与考生均未通过考试,未获利。

2018年8月份前后,张某、王某甲、严某甲三人合资从陈甲处购买作弊设备,准备在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作弊使用,后张某、王某甲、严某甲各自收集作弊考生信息,其中张某联系了朱某、魏某、朱某某、彭某某、张某甲等考生,王某甲联系了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陈丙、刘某某、李某某、葛某某、张某乙等考生,严某甲联系了肖某某、余某、王某乙等考生,考试前收取考生2000元左右的代报名费用或作弊设备押金,约定考试通过后再收取2万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2018年10月,张某、王某甲、严某甲三人各自给自己联系的考生发放作弊设备并说明使用方法,考试前张某雇佣他人在考场周围安装作弊发射设备。2018年10月1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张某、王某甲、严某甲伙同被告人严某乙四人在武汉市**区**假日酒店**房间给考生成功发送了答案。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在酒店房间继续发送考试答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了张某甲等携带作弊设备欲参加该次考试的考生。现场查获用于发送答案的笔记本电脑4台及大量作弊接收设备等。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严某甲、严某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购买、出售考试作弊器材和答案,组织、帮助他人考试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严某甲、严某乙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1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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