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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张某某走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渔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址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8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告招牌安装,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组,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栋**楼**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受雇于 “四哥”打算到越南运输冻品。当日,被告人张某甲邀请被告人张某乙一起由“四哥”安排在防城区江山镇白龙码头乘坐飞艇于当日15时30分许到达越南三屯海域并按指示上到装载有冻品牛肉的木排,由张某甲驾驶木排往中国境内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该木排到达防城港海域--北纬21度08分点0、东经108度17分点5附近时被海警官兵当场抓获并查扣冻品牛肉5.64吨。经认定,该批涉案牛肉来源产地不明,途经口蹄疫疫区越南输入,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冻品牛肉、船舶(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 海关关于涉案货物认定情况的函;

4.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境的冻品牛肉从境外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颜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10770****;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94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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