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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室。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双沟太原**路**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1日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对外发布无烟草公司许可手续的雪茄烟广告,并通过微信“代卖”与囤货的方式加价出售雪茄烟。截止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向王海涛(已判决)、王某某、刘鹏、纪坤、李雪(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出售雪茄烟共计541003.42元;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王海涛、张某某、刘鹏、郑宇雄、白广宇、杨小宇(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出售雪茄烟共计508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雪茄烟等;2.书证:证明函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雪茄烟,其中张某某销售数额共计541003.42元,王某某销售数额共计508237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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