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58号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庄**号,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务工。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个体。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胡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5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东150米发生侧翻事故,致该车及 臧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小型汽车受损,后臧臣平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查获张某某一人,但张某某拒不承认该车系其驾驶。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饮酒嫌疑,后带其到救护车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2月22日张某某与臧臣平达成赔偿协议。
2018年1月份,张某某找到其表侄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胡某某顶包,胡某某在明知是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景下,向公安机关陈述案发当晚是其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且在后续调查中有消极拖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张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仍然帮助其作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