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张某伟,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揭阳市揭西县**院**。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揭阳市揭西县**院**。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伟、邱某某涉嫌盗窃罪、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伟独自一人两次在揭西县河婆镇宝塔居委妇幼医院(以下简称妇幼医院)建筑工地上,偷得被害单位揭西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5捆永壹珠江牌2.5平方铜芯电线、17捆永壹珠江牌2.5平方铜芯电线。
2020年4月11日凌晨、2020年4月12日凌晨、2020年4月18日凌晨、2020年4月25日凌晨,张某伟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四次在妇幼医院建筑工地上,由张某伟实施盗窃、邱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车牌号粤LY7****)运送被盗物品,偷得某某公司20捆永壹珠江牌2.5平方铜芯电线、30捆永壹珠江牌2.5平方铜芯电线、37捆永壹珠江牌2.5平方铜芯电线以及3捆永壹珠江牌1.5平方铜芯电线、40捆永壹珠江牌2.5平方铜芯电线。
2020年4月30日凌晨,张某伟、邱某某又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在妇幼医院建筑工地上偷得被害单位佛山市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2台铁宝牌电机(型号分别为Y2 160M4、Y2 112M-2)。
张某伟、邱某某将偷得的上述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蔡某某,蔡某某明知上述物品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
经估价,张某伟独自盗窃的电线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3968元,张某伟伙同邱某某盗窃的电线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16006元,张某伟伙同邱某某盗窃的电机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29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伟盗窃七宗,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2874元;邱某某盗窃五宗,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8906元;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22874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妇幼医院建筑工地将张某伟抓获归案,在河婆街道下滩村渡船桥东岸将邱某某抓获归案,在河婆街道新山花园路口的废品店将蔡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蔡某某的废品店内扣押到被盗电机2台(型号分别为Y2 160M4、Y2 112M-2)、永壹珠江牌铜芯电线3捆,已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张某伟、邱某某家属向安华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9974元,安华公司对张某伟、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地点、被盗的电线、电机、用于盗窃的汽车以及收赃款的手机、销售赃物的地方的签供照片的签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两份、扣押笔录两份、扣押清单两份、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两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证明两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伟、邱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八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份、张某伟、邱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信息的截图签认、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伟、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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