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92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中心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广东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储运员,负责营销中心产品的配货、包装、打托、送货工作;国内道路运输发货、对账、付款工作。****货物运输中心(后变更为奉新诚鑫运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流”)系**公司签约的物流公司,负责人为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为让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优先结算**物流的运费以及在出货时人为在单据上增加货物重量,从而使**物流多收奔某某公司的运输费用等,多次给予张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2000元。张某某收取上述钱财后,为**物流谋取上述利益,致使**公司从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共计多付给**物流运输费用415093.9539元。2019年9月25日14时许,民警在**公司内抓获张某某。2019年9月26日9时许,民警在奔某某公司内抓获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4.证人邱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光碟4张;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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