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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邵某某、王某某三人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村**号附*号,住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院批准2020年7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本案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邵某某、王某某三人诈骗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邵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从老家安徽五河县租车前往咸阳市、贵阳市、南宁市、长沙市等地,冒充自己是香港人过来谈生意,以问路为由与被害人搭讪,采取拨打同伙电话、虚假转账、出示假的香港恒生银行卡、港币等方式,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自己的港币和银行卡在该地无法兑换、使用,请求被害人以现金的方式先行将自己的人民币借给其使用,在骗取成功后,逃离现场。经查实,被告人张某作案七起,诈骗金额11800元;被告人邵某某作案六起,诈骗金额为10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作案三起,诈骗金额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3日,邵某某伙同张某冒充香港人在咸阳市秦都区中心广场对胡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2800元;

2、2020年4月24日,邵某某伙同张某冒充香港人在西安市大明宫家居建材市场凤城**路对姚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5月9日,邵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云上方舟冒充香港人对杨某某实施诈骗,张某负责接听电话接应,骗得人民币1500元;

4、2020年5月11日,邵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大酒店门口冒充香港人对何某某实施诈骗,张某负责接听电话接应骗得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5月18日,张某伙同王某某冒充香港人在南宁市**乡塘区维也纳酒店旁对张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5月18日,张某伙同王某某冒充香港人在南宁市**乡**路邮政银行门口对冯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5月31日,邵某某冒充香港人在长沙市玉麓区**井旁边对颜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2000元;

8、2020年6月1日,王某某冒充香港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大厦中国银行旁对周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2000元; 

9、2020年6月1日,邵某某伙同张某冒充香港人在长沙市韶山南路对詹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屈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陆张(案发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邵某某、王某某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邵某某、王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某、邵某某、王某某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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