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于2019年7月1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中午,吸毒人员文某与被告人黄某联系,欲购买200元冰毒,后黄某将此事告诉了女朋友张某,文某安排李某与被告人张某联系拿冰毒,并通过微信转款200元给张某,张某在仁寿县文林镇**街**酒店二楼将冰毒包装好从窗户处丢给李某,李某拿到冰毒后带至仁寿县金匠一品处与文某、陈某、张某某一起吸食。
2、2019年7月15日20时许,吸毒人员张某与被告人张某联系购买300元冰毒,张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随后,张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张某,张某与黄某将约0.2克冰毒送至仁寿县文林镇**大道*段*号****厂外交给张某。
3、2019年7月15日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再次与被告人张某联系购买300元冰毒,张某同样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随后,张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张某,张某与黄某将约0.2克冰毒送至仁寿县**镇**村国道213线*号桥下交给张某,张某给付张某1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黄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强
附:
1.被告人张某、黄某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电话: 182281*****、152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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