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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一诈骗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一,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沈阳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一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一于2016年10月受聘“北京联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2017年5月张某一向公司建议购买使用可以控制后台涨跌微交易的虚假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诈骗,公司同意并承诺平台诈骗的钱财给张某一提成。张某一同陆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广州,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了“爱福斯”虚假平台。张某一教员工高某一(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白富美”身份、东方财经及中富财经等客服人员,教销售经理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公司资深分析师,诱骗被害人在“爱福斯”平台上交易,张某一、施某二(另案处理)在“爱福斯”后台控制涨跌,进行诈骗活动。2017年7月15日至同年11月21日期间,被害人张某二被“毛某某”、高某一等人诱骗到“爱福斯”平台进行期货、外汇交易,被诈骗人民币136,000.00元。被告人张某一在案发后逃跑,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王某一、施某一、王某一、陆某某、毛某某、高某一、闫某某、高某二、施某二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二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一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一现被羁押在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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