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3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8时许,因家庭纠纷,被告人张某丁与被害人胡某乙在张某丁家院子里发生撕打,被告人张某丁用木棒打伤胡某乙左肩部,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乙此次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胡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丁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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