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村镇**村**号(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2020年5月9日因本案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小雷子”,男,汉族,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2017年6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9日因本案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2********,文化程度小学,务工,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2020年5月9日因本案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洪家嘴万潭詹家小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因本案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文化程度小学,务工,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小**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里乡**村**村**号)。2020年7月28日因本案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张某乙、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江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对相关被告人进行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鉴定,于2020年9月11日鉴定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五人在江山市范围内对外放高利贷。为获取利益,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乙为首,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非法拘禁罪部分
1.2017年9月份一天,被害人周某甲与应某某经祝某甲、廖某甲(均另案处理)介绍向张某乙借高利贷,后未还。2017年10月14日20时许,张某乙、祝某甲等人先后将周某甲、应某某叫到祝某甲位于江山市区长河广场7楼的融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公司),并对二人逼债。期间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等人共同对周某甲勇逼债,不还钱不准离开,雷某甲站、雷某丙使用橡胶棍殴打周某甲勇,后周某甲联系其女儿周某乙,周某乙报警,当晚22时29分许,民警到场后将周某甲等人带至派出所调解处理。
2.2017年,被害人黄某甲向张某乙借高利贷未还。2017年11月7日晚上21、22时许,张某乙、雷某甲、祝某甲等人在江山市区女人有约泡脚店碰见黄某甲,并将黄某甲带至融盛公司,张某乙叫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等人到公司共同看守黄某甲,后黄某甲被张某乙等五人以非法拘禁手段逼债三天左右,期间雷某甲殴打黄某甲背部一下。2017年11月8日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黄某甲偷偷发短信求助报警,同日上午8时57分许民警到融盛公司后,黄某甲担心张某乙等人报复称没人报警。张某乙等人晚上将黄某甲控制在宾馆里,把床垫放过道上顶门睡觉防止黄某甲逃跑。
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部分
1. 2017年9月份,被害人王某甲的女婿朱某某到张某乙等人处借高利贷,由朱某某妻子王某乙担保,借款到期后未还。为逼对方还钱,2017年9月29日凌晨0时许,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等人驾车来到江山市市区西门小区1幢1单元502室王某甲家去喷漆,期间张某乙、雷某丙二人到楼上对王某甲家的防盗门、外墙、监控塑料罩喷漆,并喷涂“欠债还钱”“欠钱还钱”等字样,后王某甲报警,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2.朱某某琪一直未归还借款,张某乙便提出要去用胶水堵王某甲的大门锁孔,以此来教训一下对方。2018年1月22日凌晨0时许,张某乙独自一人来到王某甲家,用胶水将大门的锁孔堵住。
3.2017年8月左右,被害人胡某甲的儿子胡某乙到张某乙等人处借高利贷到期后还。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的一天,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等人去胡某甲位于福建省浦城县市区七星桥头的猕猴桃店找胡某乙要债,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乙等人威胁胡某甲称不还钱就让其店也开不下去,期间雷某甲站用脚把店门口地上的一筐猕猴桃踢翻。
4.2017年6月21日左右,被害人黄某乙向张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借款1万元高利贷到期后未还。2017年7月23日,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多次电话向黄某乙催债,在得知黄某乙在家中后,当日下午13时40分许,张某乙驾驶赣EZ9****轿车载着张某丙、余某某、洪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江山市凤林镇凤溪村吉安22号黄某乙家中,双方发生冲突,余某某、黄某乙二人受伤,张某乙轿车的大灯、车窗玻璃等被黄某乙砸破。后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处理。
5.2017年一天,被害人陆某甲向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借款5万元高利贷,并以土地证作为抵押。后陆某甲无力还款便开始四处躲债,张某丙、张某乙二人便采取在其家中蹲点守候的方式逼债。2017年5月8日13时许,陆某甲回家被当时正在其家中蹲守的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发现,张某丙打陆某甲脸几巴掌致其鼻子、嘴角出血,后陆某甲妻子陆某乙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
三、涉恶团伙以外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29日23时许,祝某乙(另案处理)计划在成坤大厦开赌场,其邀请被害人廖某乙参赌遭到拒绝,为报复泄愤,祝某乙叫祝某甲带领被告人雷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廖某丙(另案处理)前往南二街教堂对面麻将馆找廖某乙,并指使祝某甲假借理由向廖某乙找茬,后雷某甲站开车载着祝某甲、廖某丙、刘某某至江山市区新南二街1幢10号周某丙的麻将馆找到廖某乙,祝某甲先后将廖某乙及廖某乙朋友李某某叫到麻将馆门口,假借自己与李某某在祝某乙赌场内的债务矛盾殴打李某某、廖某乙,雷某甲也上前用拳头殴打对方,期间麻将馆内的人员都来到现场,祝某甲、雷某甲、廖某丙、刘某某四人见对方人多后因害怕被打当场逃离。
(二)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大)潘某某、(小)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采用假香烟调包等手段诈骗作案两起,共骗得被害人戴某某软中华香烟6条、陈某某软中华香烟4条,合计价值人民币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甲、余某某、应某某、周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黄某甲、胡某甲海、陆某甲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八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雷某甲两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或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乙、雷某甲、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张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龚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提出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琛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丙、张某甲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村镇**村**号,被告人龚某某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小**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壹页;其他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