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村**组**号,暂住内蒙古多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经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多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周某某租住的家中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玩牌赌钱,王某某输钱后怀疑张某某用手机作弊,5月15日凌晨,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租乘邢某某的车去北京对张某某的手机作鉴定,行至丰宁县时王某某提出不去北京鉴定,遂返回到多伦县***镇***村**组兰某某家,14时许在兰某某家院外王某某向张某某索要手机时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某将王某某按倒在地上,用右膝盖跪压王某某左胸肋部,并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的头部和胸部,王某某从地上捡起石头击伤张某某的头部。被告人张某某于5月16日被传唤至多伦县公安局,经讯问,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5月29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周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58号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手机视频、手机录音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宏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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