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某丙、马某某、张某丁(后三人已判刑)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应人**工业园,由张某丁在外面望风,其余三人来到该工业区H栋3楼的深圳市**有限公司门外,由张某丙和马某某撬开卷闸门,进去后三人一起撬开财务室内一个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及美元4600余元。随后,四人携带赃款逃离现场。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湖南省邵阳县****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信、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马某某、张某丁、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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