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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乙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某丙、马某某、张某丁(后三人已判刑)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应人**工业园,由张某丁在外面望风,其余三人来到该工业区H栋3楼的深圳市**有限公司门外,由张某丙和马某某撬开卷闸门,进去后三人一起撬开财务室内一个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及美元4600余元。随后,四人携带赃款逃离现场。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湖南省邵阳县****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信、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马某某、张某丁、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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