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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x,男性,1977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板桥镇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 日,被告人张x驾驶云DCGxx号车辆沿罗平县板桥镇乐岩村向板桥镇羊山脚方向行驶,22时35分许行驶至板桥镇江桥街烈士纪念园路口路段时,与行人杨xx相撞,造成杨xx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云DCGxx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张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xx的死亡原因为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张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芬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x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xxxxxxxxxx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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