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男,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9,汉族,高中文化,住长治市屯留区某某村521号。2012年8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晋DNxxxx号小型轿车沿建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小区路段时,与前方步行的郝某某刮撞,造成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郝某某的左上肢瘫、左下肢瘫构成重伤二级;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次日被查获。经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一人重伤,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