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烟台**酒店厨师,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蓬莱市村**镇**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的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某,自烟台**酒店沿烟台市芝罘区滨海北路旅游大世界北侧广场靠南一侧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烟台市芝罘区**路**广场**附近,其摩托车前部与对向殷某某驾驶的鲁******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同年8月6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全省违法犯罪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田某某、殷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礼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2页。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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