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37分许,在新野县东环路汉城路路口南200米道路处,被告人张*驾驶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卢*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卢*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方在保险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卢*近亲属15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胡怀先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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