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3********,汉族,群众,职高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口西侧路段时,碰撞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王某某,致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待。经事故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调解,2019年12月16日,张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志伟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