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住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 日17时54分,被告人张某驾驶湘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八门溪村张家桥组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宋某某驾驶的湘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挂擦,致使湘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翻车下坎,造成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丧葬费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手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安葬费赔偿协议书及收条、酒精测试单等;
2、证人张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益华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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