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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镇**村**号,系**收费所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20年4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甘******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988km+535km处(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麻花沟桥)时,将同向非机动车道内自行车骑行人杨某某追尾碰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晓林

检察官助理:李小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起诉书15份,《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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