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捕前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H****2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8线509公里加800米处原平市原六小区门口左转弯掉头时,与正在小区门口暖气井内开关阀门的陈某某发生碾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原平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旭青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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