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张某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南七巷X号普天家属区X号楼X单元X号,就职于侯马市安定医院。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伟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伟以扩大投资服装生意为由,向侯马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了其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虚假的《供需合同》等资信证明资料,于2014年12月30日从该行骗取贷款300万元,在贷款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后无能力归还。侯马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被告人张某伟向侯马农村商业银行归还本息共计498040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伟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伟住侯马市新田路南七巷某号普天家属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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