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忻州市代县**镇**村人,无业,捕前住本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代县街上墙面喷印的办证号码电话联系办证人员,并提供本人姓名、照片、血型、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信息,以8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本人民警察证,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随身携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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