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1********,汉族,中专文化,淘宝商户,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人,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村第*居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经营淘宝网店“**家纺”的便利,将获取的客户的包含有: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快递单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提供、出售给郭某某(已判决)。根据河南省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内容,分析提取到张某与郭某某使用QQ的文件传输记录,其中出售包含有快递信息的电子文档3226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1.8元。
2020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在山西省绛县**镇**庙*区*排***号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照片,QQ信息截图,支付宝信息截图,交易记录截图;2.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滑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证明,扣押清单,QQ号注册信息、传输信息及交易记录;2.被害人孙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李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谋利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交易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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