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80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住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朝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向于某某(另案处理)支付47500元购买252个公民信息及绑定个人信息的支付宝400多个。张某利用买来的绑定个人信息的支付宝于2020年8月份在“加特林”APP上进行收款。每收款一万元,平台支付给张某130元手续费。张某利用购买来的支付宝在“加特林”平台上共收费      5608260元,平台支付给张某手续费72907元。张某个人获利   25407元。2020年9月7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曹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及另案处理的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培元

检察官助理:尹煦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被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