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1月29日两个晚上,邓某杰、吴某华、何某文(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经商谋后,在五华县**镇**花园邓某杰经营的”**车贷“店铺内,通过手机建立名称为“3公50-3000双尾视频开奖”的赌博微信群,通过拉人进微信群以赌红包尾数相加点数的方式进行“三公”赌博。以高薪聘请邓某锋(已判刑)为赌博微信群的财务兼管理人员,负责给赌客上下分、结算赌资及维护赌博微信群内秩序;聘请曾某强(已判刑)为操作手,负责在手机上操作“微信机器人软件”,实时统计并发送参赌人员及庄家的输赢数据;聘请何某君(已判刑)和钟某辉(批捕在逃)为红包手,负责在赌博群里发送红包及抢红包视频。赌档有张某某、钟某雄(另案处理)、何某新(已行政处罚)等人做庄。万某军、黄某芳、王某萍(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参赌。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博微信群里做庄两天,共接受他人投注赌资657884元人民币,做庄第一天盈利37141元人民币,第二天输了5416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刘仕贤
附:
1.被告人张某俊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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