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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信用卡管理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12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收买银行卡、U盾、手机卡三件套,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他人。经查,涉案银行卡共计5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U盾等物证;银行凭证、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书证;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延臣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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