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张某,女,1946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中专文化,原**集团**飞机制造厂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飞机制造厂143-20。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补充侦查后,本院于2020年1月2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个世纪90年代,被告人张某开始练习法轮功,后该组织被取缔后仍然继续学习,长期储存大量宣传法轮功的书籍、资料等违禁品并向他人宣扬。2000年,张某与他人结伙到北京为法轮功组织“伸冤”,因此被单位处分,但其仍不知悔改,继续练习法轮功。张某在2002年、2007年因分别在贵州省安顺市、广东省佛山市宣扬法轮功被实行劳动教养,教养结束后其仍继续练习、宣扬法轮功。2015年,张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前国家领导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控告书,宣称前国家领导人“非法打击”法轮功。2017年起,马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利用其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从互联网下载法轮功信息,并制作成宣传册交给张某向外传播,张某经常与刘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一起在其家中练习、交流法轮功,且趁此机会将法轮功宣传册及光碟拿给刘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对外传播,2018年12月29日刘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0月至11月刘某甲、刘某、张某某均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分别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张某位于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云路雅沐园B1栋1单元10楼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对其家中进行搜查,依法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播放器2个、鼠标1个、内存卡3张、耳机1副、手机2部、法轮功宣传资料8张、读卡器1个、法轮功手抄本若干、光碟3张、法轮功心形吊坠1个、法轮功护身符6张、法轮功台历1本、小塑料带若干、李洪志挂像1副、反宣小册子19本、法轮功书籍86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法轮功书籍、法轮功宣传资料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刘某某、修某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公)司鉴(电子)字[2019]0123号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侵犯国家的法律秩序,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婕
检察官助理:郭雨婷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在西秀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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