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镇**路**巷**号,现住**镇**街**家属院**单元*楼*户。因犯制造毒品罪,2016年3月10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滑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2019年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本院批准, 1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3月26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制造毒品
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通过在QQ上与他人交流制毒技术及网上学习,掌握了两种制造冰毒的方法:一是通过制造麻黄素合成冰毒,二是通过制造氰基苯丙酮合成冰毒。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从网上购进烧杯、烧瓶、试管、电热套、漏斗等制造冰毒所需要的器材,又从网上购买了甲苯、丙酮、乙酸乙酯、氢氧化钠、氯化钠等用于制造冰毒的原料,在**镇**街**家属院*单元*楼*户其租住的房子内试制冰毒,2019年1月3日,其购买的制毒工具被滑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张某所租房屋照片、制毒工具照片;2.张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快递物流单;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供述及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尸)检字[2018]67号鉴定书;6.支付宝聊天记录。
二、传授犯罪方法
1.2018年年初左右,陕西省西安市**区李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张某QQ32457*****联系如何制造麻黄素的问题,后李某某给张某转账30000元,张某即把制造麻黄素所需要的工具、原料及方法全部传授给李某某。李某某按照张某的指导购买了制造麻黄素所需要的工具和原料,按照张某传授的方法在汉中市**区一小区内进行麻黄素的生产。2018年12月9日,李某某因非法储存腐蚀性危险物质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西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某某制毒场所照片;2.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
2.2018年年初,湖北省荆州市**区**镇**村的胡某某(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通过QQ与被告人张某QQ32457*****(昵称****)联系如何制造毒品问题,后二人在鹤壁市高铁站见面,张某指导胡某某购买制造毒品所需要的工具、原料。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到湖北省荆州市胡某某家中指导胡某某进行冰毒的生产,张某教授胡某某生产冰毒的步骤,胡某某支付给张某4000元钱。胡某某通过向张某学习掌握制造冰毒的基础知识后,在网上分段学习经多次试验成功制造出冰毒1076克。2019年8月27日,胡某某因制造、贩卖毒品被荆州市公安局查获,缴获毒品冰毒1076克、制毒工具、原料等。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胡某某制毒现场照片;2.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案、立案、刑拘文书;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某辨认胡某某笔录,胡某某辨认张某辨认;6.搜查胡某某制毒场所笔录及扣押清单。
3.2018年2、3月份左右,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公安局逮捕)通过QQ与被告人张某QQ32457*****(昵称开始是“**”,后来叫“****”)联系如何制造甲基苯丙胺的问题。2018年4月份,张某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佘某某租房处指导佘某某进行甲基苯丙胺生产,张某教授了余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的第一步后,张某向佘某某要钱,佘某某没有钱,张某就离开了古田县。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佘某某制毒房屋照片;2.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立案决定书、逮捕证;3.证人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某辨认佘某某笔录,佘某某辨认张某笔录。
4.2018年3月份,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冀某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山西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通过QQ与被告人张某QQ32457*****(昵称“****”)联系如何制造麻黄素的问题,后冀某某、吴某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将张某接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城一院内指导生产麻黄素,因冀某某、吴某某一直进不来原料没有生产成,张某即返回滑县。冀某某继续同张某在网络上保持联系要求张某教授其制造麻黄素,张某让冀某某支付3万元钱 后再进行教授,后冀某某给张某转账3万元钱,张某即将制造麻黄素的方法全部教授给了冀某某。2019年4月5日,大同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涉嫌制造毒品犯罪的冀某某、吴某某等人抓获,缴获毒品甲卡西酮23公斤,制毒工具、原料若干。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受案、立案、刑拘、逮捕文书,大同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杨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冻结业务凭证,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2.证人冀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张某辨认冀某某、吴某某笔录,冀某某、吴某某辨认张某笔录;5.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
5.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其QQ 32457*****与王某甲QQ号79857****联系(昵称****,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教授王某甲通过制造氰基苯丙酮合成冰毒的方法,并指导王某甲购进所需原料、工具。2018年11月28日,驻马店公安局将王某甲抓获,查获冰毒、制毒设备、制毒原料等。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对王某甲立案、刑拘、逮捕文书;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驻马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提取毒品疑似物笔录、扣押清单;5.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王某甲QQ截图。
6.2018年8月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兰某某(因涉嫌制造毒品被上饶市公安局)通过QQ与被告人张某QQ32457*****联系如何制造冰毒的问题。兰某某在网络上向张某学习了制造冰毒的第一步合成氰基苯丙酮。后兰某某通过向网名***的人继续学习,成功制造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兰某某辨认张某笔录;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兰某某手机数据恢复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向他人传授制毒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曾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现再因制造毒品罪被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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