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 2018年10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黄某某(已判刑)无证采伐林木,却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为其顶罪,帮助黄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穆某某、黄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检察官助理:孙琰评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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