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6时51分,被告人张**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野县歪子镇科龙学校西侧公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28人,超载3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驾驶机动车辆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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