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新疆伊吾县***镇**创业园*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HK****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吾县***镇**公路与**大道丁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右方由南向北行驶的新电LB****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受伤,经哈密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4日00时33分死亡,并且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伊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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