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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8时许,张某饮酒后欲外出购物,遂从某市某某路驾驶机动车出发,行驶至某市某某路中心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提取张某血样后,经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6.58mg/100ml。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张某供述;张某血液提取登记表;张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威胁到了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侯马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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