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197号
被告人张*,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63********,汉族,初中毕业,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无证驾驶豫NZS367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站前路时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香丽
王 莉
2015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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