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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豫R*****白色海马S5轿车,从**乡**村委小**庄吕某某家去泌阳县城,行驶到泌阳县**镇G328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9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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