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男,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9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与朋友“三毛”在淅川县九重镇王楼村吃饭过程中饮酒,当晚12时许,张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到九江宾馆睡觉,当车辆行驶至九重镇二初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杜海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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