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准备从罗平县城出发沿汕昆高速到曲靖,2020年09月13日22时33分许行驶至汕昆高速****公里***米(罗平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召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张*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3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张*的血样送检鉴定,送检张*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张*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1579号”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及其所驾车辆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现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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