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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4********,汉族,大专文化,舞钢市*****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豫******号轿车沿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银行路段时,逆向行驶到路南侧撞住路南侧的行人刘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2020年11月25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张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77mg/100ml。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2020年11月24日到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2月1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田某某、金某某、左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承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还具有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押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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