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副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楼**门**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54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9)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西向东方向过街天桥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6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当日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 陈沫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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