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铺**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K8**02号小型轿车沿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行驶至颍州区西苑小区北门时,撞到同向张某乙驾驶的皖KK2216号小型轿车,致使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事发时张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单等书证;
2.证人刘宁宁、张学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铺**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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