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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6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31日22时2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京Q*****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南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5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永红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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