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6********,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公寓**号,无业。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87的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高新区崇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崇业路北1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7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寇某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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